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北京出臺新規(guī)著力破解“辦卡容易退卡難”
辦卡將有7日“冷靜期”;停業(yè)、注銷應提前30日告知,并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費;預付卡設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房等租賃期限;卡里余額到期,仍可激活、可換卡、可退費……“辦卡容易退卡難”的困局終于要“破”了。為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,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,由北京市商務局、市市場監(jiān)管局起草的《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》(征求意見稿)日前開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7日內未用可無條件退
一時沖動花“重金”辦了健身卡,但一次沒練就后悔了。已經辦了的健身卡還能退嗎?今后,將有“后悔藥”專治這樣的沖動消費了。記者注意到,征求意見稿特別提出了設立7日“冷靜期”的新要求,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內,尚未使用單用途預付卡兌付商品或服務的,有權單方面無條件解除合同,經營者應一次性按原渠道退還全部預付費用。
消費者已經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免費體驗、試用或贈送等服務的,不影響消費者行使無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。
禁止經營者最終解釋權
征求意見稿提出,經營者發(fā)行單用途預付卡,應與消費者簽訂合同。合同中,應包含退卡途徑及退費計算方法、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。
一些“霸王條款”被禁止出現在合同中。例如,辦卡繳費概不退還;記名單用途預付卡丟失、損毀后概不補辦;過期單用途預付卡視為已消費,余額歸經營者所有;最終解釋權歸經營者所有等表述,就不允許出現在合同中。一旦違規(guī),可能會被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、3萬元以下罰款。
雙方對合同理解各執(zhí)一詞,遇上這樣的糾紛怎么辦?征求意見稿提出,一旦消費者與經營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合同內容理解發(fā)生爭議,應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;對相應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,應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。
此外,經營者在發(fā)行單用途預付卡時贈送實物、增值服務或權益金的,應在合同中明示贈送部分的適用范圍、使用條件及使用時限等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口頭承諾寫入書面合同。
預設期限不得超場地租期
為了防止經營者“跑路”,征求意見稿想出了一系列對策。
例如,在租賃期方面,征求意見稿提出,經營者租賃他人場地或柜臺的,應在合同中明示租賃期限。單用途預付卡設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賃期限。
經營者變更服務地點、調整主要經營項目、提高承諾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的,應與消費者協商簽訂補充協議;協商不成的,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,并要求經營者一次性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費用余額。
經營者因歇業(yè)、服務場所裝修、遷移等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,應提前30日以各種方式使消費者知悉。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,經營者應一次性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費用余額;消費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,合同有效期限相應順延或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。
經營者因停業(yè)、注銷等無法繼續(xù)履行合同的,應提前30日以各種方式使消費者知悉,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費用余額。
就算是店家換人,消費者手頭沒用完的“卡”,新下家也要負責“接盤”。征求意見稿提出,經營者變更名稱、法定代表人、負責人、承辦人等事項的,不得拒絕履行單用途預付卡消費合同義務。
到期卡余額可接著使
卡到期,余額沒用完,只能作廢嗎?在余額處置方面,征求意見稿告訴消費者,卡里只要有余額,就能接著使。
單用途預付卡有效期限屆滿后有余額的,經營者應提供激活、換卡等配套服務。消費者要求退還余額的,依照合同約定履行;合同無約定的,經營者應一次性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費用余額。
單用途預付卡余額不足單次最低消費、消費者要求退還的,經營者應一次性按原渠道退還消費者。
商家跑路平臺先賠
在網絡交易平臺購物,一旦遇商家“人間蒸發(fā)”,平臺將負責先行賠償。
征求意見稿提出,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單用途預付卡經營活動,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,消費者可向平臺內經營者要求賠償。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、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,消費者也可以向平臺經營者要求賠償。平臺經營者賠償后,有權向平臺內經營者追償。平臺經營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,應履行承諾。
征求意見稿提出,行業(yè)主管部門根據行業(yè)發(fā)展狀況及預收資金規(guī)模、涉眾程度、預付時限等因素,會同地方金融監(jiān)管部門制定預付資金存管規(guī)則,確定納入預付資金存管的經營者的范圍,明確存管比例、資金劃轉條件和周期等事項。
市級地方金融監(jiān)管部門建設統(tǒng)一的單用途預付卡預付資金存管信息平臺,制定存管銀行接入標準。
納入預付資金存管范圍的經營者應在存管銀行開立相應賬戶,并按有關行業(yè)預付資金存管規(guī)則存管預付資金。未納入預付資金存管范圍的經營者開展單用途預付卡經營活動的,應按有關行業(yè)主管部門的規(guī)定,采取風險儲備金、保證保險、行業(yè)互?;蚱渌谌酵泄艿却胧┍U项A付資金安全。
辦卡將有7日“冷靜期”;停業(yè)、注銷應提前30日告知,并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費;預付卡設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房等租賃期限;卡里余額到期,仍可激活、可換卡、可退費……“辦卡容易退卡難”的困局終于要“破”了。為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,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,由北京市商務局、市市場監(jiān)管局起草的《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》(征求意見稿)日前開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7日內未用可無條件退
一時沖動花“重金”辦了健身卡,但一次沒練就后悔了。已經辦了的健身卡還能退嗎?今后,將有“后悔藥”專治這樣的沖動消費了。記者注意到,征求意見稿特別提出了設立7日“冷靜期”的新要求,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內,尚未使用單用途預付卡兌付商品或服務的,有權單方面無條件解除合同,經營者應一次性按原渠道退還全部預付費用。
消費者已經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免費體驗、試用或贈送等服務的,不影響消費者行使無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。
禁止經營者最終解釋權
征求意見稿提出,經營者發(fā)行單用途預付卡,應與消費者簽訂合同。合同中,應包含退卡途徑及退費計算方法、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。
一些“霸王條款”被禁止出現在合同中。例如,辦卡繳費概不退還;記名單用途預付卡丟失、損毀后概不補辦;過期單用途預付卡視為已消費,余額歸經營者所有;最終解釋權歸經營者所有等表述,就不允許出現在合同中。一旦違規(guī),可能會被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、3萬元以下罰款。
雙方對合同理解各執(zhí)一詞,遇上這樣的糾紛怎么辦?征求意見稿提出,一旦消費者與經營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合同內容理解發(fā)生爭議,應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;對相應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,應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。
此外,經營者在發(fā)行單用途預付卡時贈送實物、增值服務或權益金的,應在合同中明示贈送部分的適用范圍、使用條件及使用時限等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口頭承諾寫入書面合同。
預設期限不得超場地租期
為了防止經營者“跑路”,征求意見稿想出了一系列對策。
例如,在租賃期方面,征求意見稿提出,經營者租賃他人場地或柜臺的,應在合同中明示租賃期限。單用途預付卡設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賃期限。
經營者變更服務地點、調整主要經營項目、提高承諾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的,應與消費者協商簽訂補充協議;協商不成的,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,并要求經營者一次性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費用余額。
經營者因歇業(yè)、服務場所裝修、遷移等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,應提前30日以各種方式使消費者知悉。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,經營者應一次性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費用余額;消費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,合同有效期限相應順延或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。
經營者因停業(yè)、注銷等無法繼續(xù)履行合同的,應提前30日以各種方式使消費者知悉,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費用余額。
就算是店家換人,消費者手頭沒用完的“卡”,新下家也要負責“接盤”。征求意見稿提出,經營者變更名稱、法定代表人、負責人、承辦人等事項的,不得拒絕履行單用途預付卡消費合同義務。
到期卡余額可接著使
卡到期,余額沒用完,只能作廢嗎?在余額處置方面,征求意見稿告訴消費者,卡里只要有余額,就能接著使。
單用途預付卡有效期限屆滿后有余額的,經營者應提供激活、換卡等配套服務。消費者要求退還余額的,依照合同約定履行;合同無約定的,經營者應一次性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費用余額。
單用途預付卡余額不足單次最低消費、消費者要求退還的,經營者應一次性按原渠道退還消費者。
商家跑路平臺先賠
在網絡交易平臺購物,一旦遇商家“人間蒸發(fā)”,平臺將負責先行賠償。
征求意見稿提出,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單用途預付卡經營活動,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,消費者可向平臺內經營者要求賠償。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、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,消費者也可以向平臺經營者要求賠償。平臺經營者賠償后,有權向平臺內經營者追償。平臺經營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,應履行承諾。
征求意見稿提出,行業(yè)主管部門根據行業(yè)發(fā)展狀況及預收資金規(guī)模、涉眾程度、預付時限等因素,會同地方金融監(jiān)管部門制定預付資金存管規(guī)則,確定納入預付資金存管的經營者的范圍,明確存管比例、資金劃轉條件和周期等事項。
市級地方金融監(jiān)管部門建設統(tǒng)一的單用途預付卡預付資金存管信息平臺,制定存管銀行接入標準。
納入預付資金存管范圍的經營者應在存管銀行開立相應賬戶,并按有關行業(yè)預付資金存管規(guī)則存管預付資金。未納入預付資金存管范圍的經營者開展單用途預付卡經營活動的,應按有關行業(yè)主管部門的規(guī)定,采取風險儲備金、保證保險、行業(yè)互保或其他第三方托管等措施保障預付資金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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